機動車報廢的標準是什么?
機動車報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這些。
首先是使用年限,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30 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
其次,達到一定行駛里程也要報廢,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
還有,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也都要報廢。
另外,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也在報廢之列。
對于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要按照相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有累計使用年限核算要求且不得超過 15 年,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地方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嚴格的報廢年限,但不能低于規定下限。
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使用 15 年,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需繼續使用的,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不超過 10 年。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 30 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 40 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和轎車累計行駛 50 萬公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裝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 8 年,其他車輛使用 10 年,低速載貨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年限達 9 年,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 25 萬公里。
達到報廢標準的 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 10 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4 次,延緩報廢使用的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15 年的,從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 4 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 3 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 年)報廢。
最新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