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車輛違章查詢的扣分標準是怎樣的
在三門峽,車輛違章的扣分標準如下:
一次記 12 分的情況: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一次記 6 分的情況: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
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
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 20%;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未達到 50%;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 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
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一次記 3 分的情況: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 20%;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 30%;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逆向行駛;
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次記 2 分的情況:
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在校車載有學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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