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公務用車標準是綜合多方面因素制定的。
國管局印發的相關辦法明確了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的原則,如總額控制、經濟適用、節能環保、規范高效,公務出行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將勤儉辦事業的要求貫穿全流程。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嚴格,比如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業務用車和用于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特殊情況可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按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原則確定并報國管局備案。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也有規定,比如部長級干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干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超標車輛需報國管局審批。
在執法執勤用車方面,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特殊情況可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標準與上述類似。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此外,山東發布了包括配備更新、平臺功能及數據、標識化、定點加油保險維修、社會汽車租賃、處置等管理規范,涵蓋全流程各環節,完善了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體系。配備標準還會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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