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認定一般有以下流程。
首先,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立即撥打 122 報警,交警到場后進行調查、詢問,查看有關監控錄像,還會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并制作現場勘查筆錄。這份筆錄當事人和證人需確認簽字,若對記載內容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其次,如需檢驗車輛,交通管理部門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 3 日內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 20 日內完成,超過 20 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 3 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批準后,由另外的技術人員、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接下來,根據不同情況制作事故認定書。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一般 10 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現場調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 10 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未查獲的,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 10 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若當事人對認定結果不服,在申請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書面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受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后 5 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四種情形是不予受理的: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法院受理的案件;檢察院對犯罪人批準逮捕的;已經通過簡易程序進行處理了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5 日”“10 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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