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合同如何進行變更和解除?
車險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情況有不少。
先說變更,在合同有效期內,內容有變化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及時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口頭申請批改時得簽字確認。
可能變更的事項包括:車輛轉賣、轉讓或贈送他人要變更被保險人;車輛危險程度、使用性質改變;投保車輛數目、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增減;增加某種附加險投保;保險期限變更。
車輛過戶后變更保險,有兩種辦法。一是保單信息批改,修改投保人、被保險人、車輛牌照號等,要帶保單發票和標志正本、車輛過戶交易發票、產權登記證或行駛證、交易雙方身份證去原保險公司辦。二是申請退保,商業車險能退,交強險一般只能變更,除非跨行政區域過戶。原車主帶保單發票正本和身份證去原保險公司退保,保險公司按天收保費后退剩余的。新車主拿新行駛證、車輛過戶交易發票、身份證等去任意保險公司辦商業車險。
再說解除,保險合同當事雙方都能提出解除要求。合同非自然終止時,保險人應發書面通知或出批單。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責任開始前和開始后都能提前解除,開始后已發生保險責任事故的,要在保險人賠償之日起 30 天內提出。
保險人能解除合同的情況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約,像欺詐制造保險事故或騙保;按合同約定有權解除;車輛全損;車輛因轉讓、贈與他人或報廢等中止合同。
《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違約或違法行為,比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騙保;投保方故意制造事故;投保方未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責任;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超年齡限制;人身保險合同中止后未復效等。
除法律規定外,有解除合同約定的,保險人也能據此解除。
保險合同解除后,效力消滅,但不影響原合同中爭議處理條款的效力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合同終止分三種情況:自然終止,就是合同期限屆滿;義務履行而終止,保險人履行賠付全部責任后合同終止,部分賠付則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行使終止權而終止,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條件,履行適當義務后行使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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