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條件與車輛使用年限有關嗎
車輛報廢條件與車輛使用年限有關。一般來說,車輛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是報廢的重要條件之一。
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
但使用年限并非唯一決定車輛報廢的條件。車輛出了交通事故,若嚴重損壞到無法通過常規修理手段恢復其正常行駛和安全性能,或者車輛的技術狀況已無法滿足現行的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無法再上路行駛時,即便未達到使用年限,也應報廢。
還有,經過修理和調整,車輛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的要求,或者即便經過修理、調整或采用控制技術,車輛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或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以及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的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這些情況車輛也要報廢。
對于報廢車輛,車主應將車輛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企業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相關證件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注銷。
此外,非營運的私家車,比如小型客車和 SUV 等,雖無固定使用年限,但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其進行報廢。若車輛使用超過 15 年,即使行駛里程尚未達到 60 萬公里,也需要每年進行兩次年檢。超過 20 年,自第 21 年起則需每年進行四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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