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附加費和購置稅有什么區別?
車輛購置附加費和購置稅是不一樣的。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車輛購置附加費是國家向購車單位和個人在購車時征收用于公路建設的專用資金。
購置稅的征收部門是國家稅務系統,征收的錢款繳入中央國庫。而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征收部門是交通系統,錢款由交通系統逐級解繳國庫。
在計算方法上,國產車的購置稅是車價扣除增值稅后金額的 10%,計算公式為:購置稅=購車發票價/1.17×10%。進口車購置稅的數額是車價(含關稅和消費稅)的 10%。如果是國產車輛,新車購置附加稅就按照售價的 10%來征收,如果是進口車輛,就以車輛到岸價加海關相關費用的組合價的 10%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低于國稅總局頒布的最低計稅價格則按國稅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計征。自用車稅率計算:價外費用×10%其中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進口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關稅)÷(1-消費稅稅率)。對于二手車或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 70%。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 10%。
車輛購置附加費成為公路生產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多年來共累計征收不少資金投入公路建設。車輛購置稅按照“保證重點和向西部地區傾斜”的原則,由中央財政和交通部根據國家計委審批下達的公路建設投資計劃進行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國道、省道干線公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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