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避酒精檢測 行為人能否認定為酒后駕車
1.交通事故后逃避酒精測試
趙子龍駕駛一輛無牌小巴,時速80公里,限速30公里。從學校騎自行車回家的石,在空中墜落受傷。石經搶救無效死亡。當趙子龍交警帶領他抽血檢查是否酒駕時,他迅速從醫院三樓下到一樓,翻過電閘逃跑。次日下午15時,趙子龍主動投案自首。經過檢測,趙子龍的血液中沒有發現酒精。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趙子龍在限速路段醉酒駕駛機動車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等人的證言及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的酒店、KTV消費單據證實,被告人趙子龍在犯罪前一直飲酒。2.肇事者能否認定為酒駕?
本案量刑爭議的焦點是能否認定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提高基準刑。本案庭審中,辯護人在評論量刑時提出,雖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趙子龍系酒后駕駛,但被告人血液經檢測不含酒精。公訴機關提交的丁某等人的證言及酒店、KTV消費收據,只能證明被告人存在一般意義上的“醉駕”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人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醉駕”事實;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醉酒駕駛。本文認為,醉酒不是由行為人的意識狀態決定的,而是由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決定的,這是一個純粹的客觀標準。我國《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的閾值與測試》規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的,駕駛員飲酒后駕駛;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為醉酒駕駛。按照規定的醉駕和醉駕的標準,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于20mg,就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醉駕。據此,由于血液中未檢測出酒精,不能認定被告有醉酒駕駛行為。20 mg是什么概念?由于個人體質的差異,酒的種類和度數的不同,沒有相關的檢測,無法做出理性的判斷。但足以判斷每100ml 20mg是極少量的含量。根據丁某等6人的證言及公訴機關提交的酒店、KTV消費收據,趙子龍等人在酒店、KTV分別飲用青島酒都32瓶(500ml)、金威(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啤酒9瓶(320ml)。五名證人證實,被告趙子龍在謀殺前曾與他們一起喝酒,而且喝得很多。被告人趙子龍的交通事故是過失犯罪。但事故發生后,交警抽血檢測酒精含量時,他并沒有積極配合,而是選擇逃跑,故意逃避酒精檢測。對于酒精測試,主觀上明顯有逃避惡意,于次日下午15時許主動投案自首。由于酒精在人體內的代謝,測試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被告的故意逃避導致他的血液檢測中沒有檢測到酒精含量。根據丁某等6人的證言及賓館、KTV消費單據,被告人故意逃避酒精檢測。雖然第二天的驗血沒有檢測出酒精,但基于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和趙子龍主觀上的故意回避,可以認定趙子龍屬于醉酒駕駛,量刑時應當增加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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