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調解中需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當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申請書面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并提前宣布調解時間,允許參加調解,但當時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4.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解的具體步驟: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讀出交通事故基本信息;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補償方式。
5.制定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6.付款應由雙方自行移交。當事人要求交警移交的,交警可以移交,并在調解書上加附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發送各方當事人,調解終止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調解結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二、交通事故調解需要注意什么?
1、受害人應區分事故責任不同于賠償責任。
有些受害人在事故中有一定的事故責任,他們往往將事故責任等同于賠償責任,認為對方的事故責任比例就是自己的賠償責任比例。這是武斷的,但是他們不知道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是兩回事。如果事故責任小,他們的賠償責任也不一定小。
2.簽調解協議要慎重。
調解協議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過于確信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而另一方卻不履行,這就耽誤了調解的預期目的,損害了受害人一方的權益,因為現實情況是,當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雖然調解協議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功能。注意:在對方付款前,要認真簽署調解協議。
3.原始數據的交付是一個隱患。
原始資料是重要的證據,對受害人來說極其重要。施暴者往往通過調解協議騙取原始信息后逃逸或詐騙,借口卻是拿著信息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賠付。
4.必要時,調解協議需要保險公司確認。
如果需要通過第三方進行直接賠付,受害方需要得到第三方的認可,否則將面臨無處可問卻又無計可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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