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 不服交通認定書怎么辦
1.交通證的性質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根據這一條,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最終歸宿是證據,而不是行政行為。新法取消了重新認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不再是行政行為。當事人不能通過行政程序推翻證明,但既然是證據,就有一個最終認定和采納的問題。最終采用證書的權利應該在法院。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原證明有誤,可以在法院訴訟中通過新的證據和法律規定推翻。
2.拒絕接受交通證怎么辦?
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方式有兩種,即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1.行政救濟途徑:《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具有高級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或者接到群眾投訴后,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依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條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錯案依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追究。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2.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政府、公安部關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或者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認為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確有不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定案依據。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需要當庭質證。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說明對證書不滿意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決定是否采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論,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如果不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就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閱讀:交通事故賠償的起訴條件,交通事故賠償的訴訟證據要點。
一、交通事故賠償起訴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確定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根據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下列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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