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不許私了 交通事故私了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哪種情況不允許理賠?
《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七種事故。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況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的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前三種情況的當事人是不允許自行協商解決的,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第(二)、(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嚴厲打擊和處罰。如果讓當事人協商解決,實際上是縱容肇事者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四)、(五)項的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的適用范圍決定的。第(六)項和第(七)項涉及的當事人不得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車輛碰撞的固定物體,包括許多單方事故,一般是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和集體財產受到侵害后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此類事故。
二、交通事故理賠要注意什么?
1、要理性面對事故的現實。
出了事故,看到自己的車受損,難免會感到憤怒和不耐煩。有的當事人,情急之下,忘了保護現場,勘查現場。沒有取證,直接互相爭論對錯。經常是意見不合,互相吵架。更有甚者,他們甚至互相打架。結果重要證據丟失,雞毛蒜皮的小事變大。事故不僅不能“了結”,還要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2.了解一下雙方車內是否有人受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當事人僅受輕傷的,可以“和解”。從這個角度來看,如何判斷當事人的傷情,成了“私情”能否繼續的關鍵。交通事故造成的輕傷有很多種。如果當事人只是皮下淤血、皮膚擦傷,自己認為傷情較輕的,應當做筆錄。雙方簽字后才能當場“了結此事”。其他傷害(包括其他輕傷)最好立即去附近醫療機構治療,并立即報警治療。
3.撤回現場協商賠償。
現場勘查完畢,雙方共同認定事故事實后,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再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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