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穿路行人 觸犯新法司機被判全責
[2004-12-29 10:18:52] 太平洋汽車網
吳秀云 通訊員姜敏
責任編輯:
wusimin
在沒有信號燈的路段,行人橫穿馬路被撞死,司機要負全責。花都區一名貨車司機張某因為觸犯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近日被花都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九個月。
肇事司機張某是幫一家雜貨店開車的打工仔。今年8月22日,張某幫店家去從化送貨,當天20時許,在從化回新華的路上,在S118線花都區花東鎮某一交通主干路段,張某看到車前不遠處有一人在人行道上橫穿馬路,因為這一路段沒有信號燈,張某以為能避免發生事故,沒有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將該人撞至重傷,該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此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花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忽視《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張某自愿認罪,且其親屬和肇事車輛實際支配人在經辦法官的主持下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大部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對其作出以上判決。
肇事司機張某是幫一家雜貨店開車的打工仔。今年8月22日,張某幫店家去從化送貨,當天20時許,在從化回新華的路上,在S118線花都區花東鎮某一交通主干路段,張某看到車前不遠處有一人在人行道上橫穿馬路,因為這一路段沒有信號燈,張某以為能避免發生事故,沒有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將該人撞至重傷,該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此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花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忽視《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張某自愿認罪,且其親屬和肇事車輛實際支配人在經辦法官的主持下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大部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對其作出以上判決。
關鍵詞: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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