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律師提到了《民法通則》123條的規定,根據民法的這一規定,毋庸置疑,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當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對別人造成的損害,理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傷害給予了特別保護,這既是民法精神的體現,也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對人的生命和價值的關懷。
從立法的角度分析,無過錯原則是在人與物、人與環境不對等的強弱關系下才被規定的,是對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以及人的價值、尊嚴的強調和保護。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是明顯處于弱勢的一方,需要給予更多保護,如果法律支持“撞了白撞”,無疑是犧牲弱勢群體的生命價值,以捍衛強勢群體的利益和秩序,這是對立法原則的違背,也是對人類進步及社會文明的阻礙。
從情理的角度分析,由于駕駛機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機動車在路上行駛,本身就給行人帶來很大的潛在危險,這就從客觀上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在路上行駛時,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面臨突發危險時,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盡量將危險的損害降到最低,這是機動車駕駛員起碼的義務和責任。反之,如果由于行人的過錯就免除機動車駕駛員的責任,可能導致機動車駕駛人的麻痹大意。況且目前我國國民普遍素質不高,道德素質低下的機動車駕駛人也為數不少。一部分駕駛人的技術水平不過關,野蠻開車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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