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豐臺區的王先生駕駛小貨車在逆行道拐彎時與一輛小汽車發生追尾,沒有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值守本報交通事故幫助熱線的孫勇律師說,事故索賠首先需責任認定。 2月13日上午,王先生駕駛小貨車在某路(可以轉彎)向逆行道拐彎時,與另一輛小汽車發生追尾事故。他在熱線中表示,由于當時他考慮到自己超載就沒有報案,但答應給對方修車。 2月15日,對方修車后向王先生索要3000多元修車費用。王先生說:“對方也有責任,就想讓對方也承擔一部分責任,但遭到對方的拒絕。” 孫勇律師表示,根據相關交通法規規定,即使肇事司機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也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現場調查分清雙方的責任。 如果肇事司機考慮到自己違反交通法規擔心處罰不及時報案,或者考慮到損失不大而沒有及時報案,往往會造成事故責任難以分清,最終導致肇事司機不得不承擔對方的全部損失。 孫勇律師說:“如果事先沒有得到公安機關出示的相關事故認定,肇事司機還將無法得到保險賠償。” 相關文章:責任分清賠償明細 廣東劃分車撞人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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