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比如,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撞死了行人,且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到底應賠償多少錢呢? 交通事故案件資深律師魏雙鳴分析:如果交通肇事造成一名年齡在60歲以下的北京市城鎮居民死亡的,那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肇事方,應給付的最高賠償額約為60萬元,如需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數額還將視具體情況上升。 【司法解釋】人身損害得賠12種費用 于去年12月28日發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費項目,作了具體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除上述財產損失賠償費用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還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估算】草草一算五十多萬 賠償數額從十幾萬“暴漲”至幾十萬,新舊賠償標準存在哪些差異呢? 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所謂舊的賠償標準,依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已于今年5月1日廢止,新的賠償標準,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有7種費用變化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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